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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04年7月23日第四届理事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潭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湘潭市对外友协,英译名为XIANGTAN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缩写X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湘潭市全市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湘潭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
贸易、社会、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为事业法人,可以以湘潭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名义同外国相应组织和团体在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签订有关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协议或文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同各国各地区和城市的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各种活动,增进了解,发展友谊。
第六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派出和接待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专业考察,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七条  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开展民间友好交流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八条 开展其他有关我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
推举代表担任,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听取工作汇报,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民间对外交流服务机构,并可聘请相关人员。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本会举办的活动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会费每年交纳300元以上;
(二)企业单位团体会费每年交纳500元以上;
(三)个人会费采取自愿的原则交纳。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和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专门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市对外友协第四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在湘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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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04-26
 
   
主办:湘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9楼
电话:0732-8570311 E_mail:xtwq@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