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湘潭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为XIANGTAN OVERSEARS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XO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广泛联系归侨侨眷、侨资侨眷企业、涉侨部门和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开展交流,加强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弘扬中华文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湘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湘潭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湘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促进海内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
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二)为海外人士来华投资、贸易、文体交流、考察访问、旅游度假、兴办公益事业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必要的协助,受理委托事务,协助处理在潭的权益事宜。
(三)为国内企事业单位牵线搭桥,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或到国外及港澳地区投资、贸易,进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必要的协助;组织国内有关人士、企事业单位到国外及港澳地区进行考察、培训、访问、交流。
(四)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侨服务,积极做好“以侨引侨,以侨引外,以侨引台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3、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推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5、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市领导、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知名人士担任名
誉会长、特邀理事、海外顾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由社会各界、各单位推荐从事侨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具备侨的身份的人员担任协会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有益活动;
3、优先得到本会的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政府拨款;
2、 各种服务或经营活动收入;
3、 海外人士及其社团的捐赠;
4、 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5、 会员会费和赞助;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的会费标准:
1、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会费每年300元以上;
2、 企业单位团体会费每年500元以上;
3、 个人会费自愿交纳。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从中用于分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专门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湘潭市海外交流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nbsp;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湘潭市海外交流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