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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如何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问题


    问: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如何享受一次性离职费?

 

  答: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华侨及港澳同胞在华投资问答

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应出具哪些材料?

 

  答: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须出具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侨居国户籍证明文件或护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3)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文件。

 

  华侨投资者可否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答:华侨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港澳同胞投资者可否享受华侨投资待遇?

 

  答: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华侨投资待遇。

 

 

 

 

 

 

发布日期: 200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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